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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城镇化”管理问题探讨

收入很难纳入严格的科学管理,理论上存在巨大的腐败空间和用途的取向性错误的可能性。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在土地财政的征收、出让和使用中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容易出现贪墨红利、政绩工程频现等不符合人民福祉的现象。第三,征地补偿方式和利益分配不能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价格远低于土地转售后的市场价格,而农民却往往因为失地丧失了最主要的谋生手段和生产工具,往往丧失了可持续生存的保障。第四,高额土地收益诱使政府过量开发土地,造成土地开发的溢出和使用浪费,同时放大了地方的债务风险。同时,超速的城区建设没有人口的支撑往往成为“空城”,对城市的内需推动力也明显不足。但是,中国现有财政体制下,主要税种由中央政府掌握,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仅占公共财政的一半,地方政府的经济再分配不是无源之水,需要有可供分配的资源,为了更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经济、经营城市,需要地方自主发掘巨额资金。[3]土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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