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城镇化”管理问题探讨
若说是一种对已经发生的不公正事实的补偿措施,即道义上的补助,具有道德指向性。但是,其对弱者的补偿原则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帮助弱者是否属于公正的内容?对弱势群体所给予的福利究竟是属于义务性的分配的范畴还是慈善性的仁慈是重点,因为正义的分配是应然的选择,而仁慈的救助则是一个恩惠的问题,是一个超越了责任义务和正义分配的选择。罗尔斯笔下的正义则放大了道德的感召力量,企图用制度性的强制因素进一步抹消个人后天的努力成果,违背了人们的基本伦理。既然正义分配本身是具有道德弥补性的制度规范,违背了这一基本伦理的完全平均分配就不能称之为正义的分配。从最初的正义原则出发,合法拥有财产的权利必须要明确,在解释分配不公原因时,一些人总把根源归结于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比率上,这是混淆问题[7],马克思认为财富是以是否真正占有和拥有财产为前提,离开了财产的占有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但另一方面,人不是为占有而占有,而是为享有财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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