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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问题


          管理观察2014年第19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问题
          
                    共1页
                      摘要:随着建设法治社会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们也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了立法环节上。罪刑法定原则虽已在我国法典化,但仍然抽象地停留在观念上,如何使执法者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贯彻这一原则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相较于其他罪状的明确性、专属性,空白罪状的设置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出发,结合当前的立法现状谈谈自己的看法。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空白罪状 立法现状 完善1.罪刑法定原则对空白罪状设置的要求1.1罪刑法定的专属性要求法律的专属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的。从狭义上说,规定犯罪和刑罚的规范必须是由立法机关创制的成文法。罪刑规范的特点是制裁规范,就制裁规范而言,它规定在刑法之中;就其条文表现而言,其前提条件和法律结果规定在刑法条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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