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问题
其行为模式则由补充规范之条文补充。[1]从我国刑法的空白罪状来看,如果未对具体的刑法规范内容做实质性的变更,而仅仅只是对其进行了明确或补充,就可以视其并未违反法律的专属性。笔者看来,法律专属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对空白罪状的设置要求之一,主要是为了尽可能的限制刑罚的发动,而空白罪状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其他法规的补充,只要这种补充的本身是明确指向性并且具备高程度的“民主合法性”,就可以满足罪刑法定的专属性要求。1.2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法律的明确性一般是指刑法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出何种刑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清楚的,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唯有如此,才能明确界定国家刑罚权的范围,使刑事司法活动不致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从而防止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2]笔者看来,空白罪状的明确性完全依赖于被参照的相关规范或制度,那么就应该在遵循明确性原则的前提下,明确两个部分。第一个就是明确具体的规定哪些内容可以成为具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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