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问题
”的空白罪状。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逃汇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我国《刑法》第96条专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作了规定,指出: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3]2.2.1高度抽象性使条文丧失确定性。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开展,不具备稳定性的经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也会因适应其发展而不断改变。“违法国家规定”这样较为笼统的表述,并不能使经济活动参与者以及普通民众了解自身的哪些市场行为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明确的指出该罪的客观行为是什么,人们不能清楚的区分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28个“违反国家规定”的条文极易因其高度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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