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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问题

性而丧失了明确性。2.2.2易变性使条文偏离立法倾向。在涉及的28个“违反国家规定”的条文中主要规制的是行政、经济的违法犯罪的刑法规范,而这些规范所援引的部门法规存在一定性的片面性和易变性,这也直接导致空白罪状拥有巨大的弹性空间,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立法原意。部门法规的片面性主要是由于部门法的视角和利益驱动,往往没有考虑到刑法具体条文与调整内容的普遍适用性的科学协调,并且也无视了刑法分则内部的协调统一。由于部门法规的立法程序并没有像刑法那么严格,势必会出现一些不相协调的表述,显然不符合法律条文严谨统一的原则。3.罪刑法定原则下对空白罪状设置的完善空白罪状利在于空白,弊也在于空白,如何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完善空白罪状的设置是学者们讨论的重点。为了使空白罪状能实现社会保障和人权保障的机能,笔者有如下三点建议:3.1限缩空白罪状的立法范围关于如何限制空白罪状的立法范围,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可以将少量要素说明型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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