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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空白罪状问题

白罪状改为叙明罪状。意大利刑法典、法国刑法典对空白罪状均有所规定,但是所涉及的条文并不广泛,而且范围相对明确。我国亦可采用此种方式,针对无需太多阐述的空白罪状加以完善与补充。例如《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可以将该罪的若干情形进行完整的描述,也不会占用太多的刑法文本空间。这样一来,既不会影响刑法的简洁化,也达到了完善刑法的目的。但是,对于确需用参照性规范进行较详尽描述的行为的,说明型空白刑法规范和其他要素说明型空白刑法规范还是需要继续保留的。[4]而另一方面,要将空白罪状的立法局限于经济范围的立法中,逐步完善在人身权利上空白罪状的规定,使行为人清楚了解侵犯人身权利时此罪与彼罪的划分标准,进一步实现刑法的稳定性。3.2进一步明确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从目前刑法分则空白罪状的规定来看,有些空白罪状参照的规范性文件级别太低。例如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第3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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