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特质与“债权物权化”趋势分析
解释都没对《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租赁”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更没有废止。目前,《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房屋租赁”的条款都是有效的,那么所有这些法律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就应相互结合,配合使用,一经“综合”,便可以推导出:我国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只具有了“公示的外观”,而并不具备“公示的实质”。在我国,这项制度更类似于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并不能成为物权公示制度组成部分。4.结语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债权的物权化”及“物权的债权化”现象绝对是存在的,并且它们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很多是正向的。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租赁权作为‘债权物权化’趋势的代表”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分及结构,或因故有所不明,但经剖析和推演,终会得出结论。参考文献:[1]高富平.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5(6)[2]曹雅晶.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载于研究生法学,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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