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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兴等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最长期限为67日。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土地违法行为,2012年5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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