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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兴等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意见四:本案的后续救济措施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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