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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化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规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制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是上级政府下达的,其功能分区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刚性很强。但目前,市、县两级城市建设规划的基期为2012—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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