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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的解读

经营收入、改革条件成熟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到“十二五”规划末期,除军事、保障性住房、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其他各类建设用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决定》提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现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以后,二级市场不仅没有发展,反而不断弱化,形成国有土地谁占有、谁收益的局面,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被占有者获得,尤其是大量存量国有用地是划拨取得的,占地单位用地自我开发或以土地与其他主体联合开发,造成国有土地增值收益流失,这是不公平的。为了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应出台有关规定,让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土地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完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原则,制定相关税收办法,促进土地二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决定》提出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我国现在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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