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官回避制度古人怎么做
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如甲州刺史是乙州人,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东汉选任地方官员过程中,“三护法”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如东汉官员史弼,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中国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亲属回避。它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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