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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官回避制度古人怎么做

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注:“大功”“缌麻”是五服中所列的两种孝服,表明不同的亲疏关系)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清代《大清会典》规定:凡叔伯、兄弟在同一衙门任职者,不论辈分,均以小官回避大官;如官职相等,则以后任回避先任。如系祖孙父子关系,其中一方为某部门长官,则属官回避长官,其余无论品级及任官先后,均令子孙回避尊长。总之,亲属回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摆脱亲属关系的羁绊,避免腐败的发生。地方回避。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自汉代已经开始,东汉的“三护法”中规定,官员任职要回避自身的本籍,这一做法到唐代之后成为定制。地区回避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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