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官回避制度古人怎么做
,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一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财政、税收等事,明清时期也有相应的职务回避要求。明代规定,负责国家财政收入的户部官吏不得由江苏、浙江、江西人出任,因上述地区的税赋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以原籍之人担任恐其与当地势力勾结,侵吞国库。清时规定,曾任盐商,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中有从事盐商者,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以防其以权谋私。通过特殊职务,如监察、税务、司法等职的回避,对特殊部门的防腐促廉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科举回避。隋末唐初,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为防止考官与应试者勾通作弊,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科举回避制度出现。唐开元时代起,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公正性要求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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