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官回避制度古人怎么做
目无亲,避免了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职务回避。中国古代,一些特殊的职务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称之为职务回避。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监察官的避亲制度比较严格。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时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如主管监察官与案件牵涉仇嫌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的。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唐代起已开始有亲仇回避的原则。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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