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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鉴赏力


          国学2014年第4
          商业与鉴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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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格的儒家社会模式,将士绅置于顶层并将商人置于底层。但在明代中叶,因为有些商人得以进入士绅的圈子,而有些士绅又接纳他们,并从文化传统中寻找先例去为商贸辩护,两个阶层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例如,16世纪40年代初期,一位河南的知县提出,《易经》视市场为良好社会秩序的一部分,用以表明“盖以利民而通货也”。他进而以传统的方式争辩道,商人应该被征以轻税。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会使国家与人民竞逐他们可能从商业贸易所得的利益。这位县令显然接受了儒家思想的推论,即国家调节市场的利益旨在防止坏人驱逐好人。但是他并不像许多明初评论者那样,相信商人是坏人中的一类。不能调整市场使之作为公平交易的地方,不仅会把商人赶离当地市场,也会迫使他们投身走私活动以继续他们的贸易。他总结道:“驱农以为商,尤可也;驱商而为盗,不可也。”他并不特别认为农业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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