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
人口少的州,可以单设司理参军或司法参军之外,一般两者必须同时设置。在职能分工上,司理参军、司录参军为鞫司,司法参军、通判及知州为谳司。宋代典籍记载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专鞫狱事”“专于推鞫研核情实”,即司理参军负责审问推鞫,司法参军负责检断所适用的法条,供通判、知州依法判决时参考之用。端拱元年朝廷下诏“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因此,在州一级,就形成了最为彻底的鞫谳分司的职能划分。此外,北宋时期的开封府和南宋时期的临安府作为京畿之地的行政机关,其内部的司法机构在设置上也将鞫、谳分开。开封府的刑事案件审理机构为左右军巡院。该院设置左右军巡使二人、判官二人。左右军巡院和司录参军为鞫司,法曹参军与知府为谳司。由于县级机构行政编制较为简单,审理的案件也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争讼,因此鞫谳分司在县一级机构设置上表现不明显。但是至迟到南宋中期,县级机构已经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鞫谳分司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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