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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

,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未执行鞫谳分司的情形提起诉讼。最后,法律赋予鞫司和谳司独立进行司法行为权力的同时也对他们的这种权力进行监督,防止产生司法专断。参与审判的全体司法官吏要共同承担判决错误的责任。上述有关司法人员如果对判决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其意见不被知州采纳,则可以将其异议直接呈递给路级提刑司,这种做法时称“议状”。如果以后发现该判决属于重大误判,事前写有议状的官员,可免除被连带处罚。如果提刑司因此而发现并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提交议状者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宋代敕令格式不断增多,编敕日益频繁,法律规范和条文逐渐变得臃肿庞杂甚至相互矛盾,使得士大夫官员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规定变得异常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宋代士大夫官员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把握,而不愿意沉陷于琐细的法律规定中。此外,三年一迁的任职惯例使得官员也不可能对当地法律实践和判例有深刻和系统的把握。以上原因最终导致了胥吏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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