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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北洋政府期间新闻立法与新闻自由

误解读,《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2],即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行使言论、著作、刊行、机会、结社等的自由。北洋政府抓住“人民与法律范围内”这一句话进行错误解读,认为人民享有的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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