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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
到著作权保护已无异议,但是它应属于哪一类作品却是争议很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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