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今传媒

《暂行报律》风波与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建设

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井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1]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今传媒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