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
使社会大众往往忽略了案件本身,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的看法仅仅是从道德角度的思考,影响司法活动,践踏了法律权威。比如,在药家鑫案和李某某案中,社会舆论更多的关注在于案件当事人的背景是富二代或官二代上,公众更是带着仇视社会不公的心理去看待案件。这对两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2)监督手段过度。媒体为了获取相关的信息,经常采用暗访、偷拍、监听等手段获取信息。如央视《焦点访谈》、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等。虽然这些节目揭露了社会丑恶现象,对各种违法、不道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媒体自身为了监督而采取的手段已经违法在先。(3)监督对象过度。媒体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具有公共影响力的政府、企业或个人行为。但部分媒体打着监督的幌子对政府机密、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曝光,威胁国家安全、危及企业存亡和侵犯个人隐私。3.监督不实。这主要表现在媒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从业人员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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