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体监督制度的建立
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对媒体监督权的法律保障,也就只能沿用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手段了。而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体监督权的削弱和被侵犯[1]。(2)监督不能独立。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媒体管理制度是在不断发展变革中逐步形符合中国国情的一个党政结合分业种垂直管理制度即事业单位[2]。二是,企业化经营。在这种模式下,媒体的主要收入依赖广告,在监督广告客户上是否能做到客观公正值得商榷。(3)社会对媒体防范意识增强。政府、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对媒体监督,搞形式主义敷衍媒体监督。2.监督过度。媒体监督过度表现在:(1)监督尺度过度。大部分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监督不只扮演了监督者的角色,更是扮演了当事人和法官的角色。媒体报道特别是新兴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往往能迅速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此外,媒体会迅速把案件当事人的背景资料挖掘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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