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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房子,谁来保卫儿媳?
引来众多争议,特别是“准儿媳”们对离婚后个人利益的担忧和恐慌。这不禁让我有些遗憾。 误读是造成担忧与恐慌的首要原因。“公婆买房儿媳没份”是议论最多的话题。这个议论是由《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引起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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