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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保护了房子,谁来保卫儿媳?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规定应理解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对方没份”,而不是“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针对的明明是“子女”或“夫妻”双方,而不单单是“男方”,因此,认为保护了男方的利<<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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