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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高速公路噪声之苦,状告经营者胜算几何?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丽华一家的房屋建造在前,沿江高速公路建设在后。自沿江高速路建成通车后,何丽华一家所住房屋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高速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影响。鉴于何丽华一家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地区,故对其要求高速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程度及赔偿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予以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常熟市人民法院确定高速路公司每月赔偿何丽华一家遭受噪声污染损失每人每月50元(自2004年8月19日至2012年5月18日),高速路公司应赔偿原告1.86万元。2013年3月2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速路公司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何丽华一家居住的室外噪声夜间降到55分贝以下,室内噪声夜间降至45分贝以下;高速路公司赔偿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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