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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高速公路噪声之苦,状告经营者胜算几何?

失1.86万元,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付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后,高速路公司代表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1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11月,何丽华一家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经过协商,何丽华一家与高速路公司达成包括预拆迁在内的解决协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律师说法随着高速公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高速公路穿过城郊乡村,由此带来的噪声污染已成为环境的公害。面对强势的高速公路经营者,一些居民要么选择搬离,要么选择忍让。而在北京、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城市,位于高速公路旁楼盘的居民和高速公路公司、地产开发商发生过类似纠纷。本案的何丽华一家利用法律手段,与处于强势地位的高速公路经营者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更令人关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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