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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高速公路噪声之苦,状告经营者胜算几何?

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侵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沿江高速路公司向何丽华一家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作为城市交通的主动脉,高速公路在为城市交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因为其较强的车流车速而造成高分贝噪声,给附近居民带来极大的干扰。即使高速路公司建设高速公路规划审批手续齐备,也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噪声污染。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国家也曾出台了高速公路30米范围内不能加盖住宅楼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日夜与高速公路紧邻而居的居民还不在少数。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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