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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大楼与“山寨”小楼诉讼战
利起诉,但“紫峰大厦”仅是建筑名称,本身不具备企业名称权和相关的商标专用权。但原告在大厦内又开办两家以“紫峰”冠名的企业,且在对外广告宣传时一直与“紫峰大厦”捆绑。如此一来,原告主张的权利如何认定,并无先例可循。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12年9月6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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