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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大楼与“山寨”小楼诉讼战
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停用“紫峰”字号、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赔偿原告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围绕“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使用‘紫峰’字样是否对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双方在南<<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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