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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老总的 “利息经”

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另查明,2006年至2012年1月,余强指示财务人员以多结算原材料款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私自截留公司销售水泥收入并设立“小金库”,并多次从小金库支取现金共337万元,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投资股票、购房、入股办公司等,还挪用公款30万元购买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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