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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对幼女的保护
的界限,同时忽视了“奸淫”行为的本质。因此,对那种主观上不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客观上只是用生殖器在幼女的外阴部摩擦或接触的行为,认定为奸淫幼女并不合适,定性为猥亵幼女更能揭示行为的本质,同时也符合《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在奸淫幼女行为的认定上,中日两<<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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