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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触“雷区”
2008年10月29日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关于薛昊天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林美溪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林美溪说:“2008年10月29日,我与薛昊天至通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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