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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触“雷区”
止。该约定合法有效。薛昊天于2009年6月再婚,但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本人每月200元的义务,且本人对婚姻存续期间薛昊天父母所建楼房存在份额。故请求法院判决薛昊天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本人每月200元的义务。”对于林美溪的起诉,薛昊天反驳道:“2008年10月,林美溪和我双方至通州区民政局<<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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