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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触“雷区”
效的。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婚姻自由系公序良俗的体现,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和理由对此进行限制。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男方自再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方200元直至女方再婚为止”的内容,实际上系以支付赔偿的方式限制薛昊天的婚姻自由。因此,原审确定该约定为无效约<<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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