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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触“雷区”
定正确。现在林美溪也没有要求薛昊天支付该款项的其他合理理由。故林美溪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13年5月5日,南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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