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独立开展审判活动。上述举措既是为了发挥集体优势,弥补单个法官办案能力不足的劣势,又是为了防范法官利用职权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此种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制度,并未随着法科教育的发展和审判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而及时进行调整、改进,相反却固化成为一种审案不判、判案不审的畸形审判权运行样态,从而滋生了司法不公,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未来时态下即将展开的司法改革,必须不违反宪法法律的基本精神,在确保审级独立并在坚持二审终审原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制度和法官人员定额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机关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防止上级法院尤其是省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在大数据时代,省级法院为了能较好完成“司法统管”任务,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官信息管理系统,以避免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出现盲目或者走过场式的提名任免情况。同时,从事司法统管部门应该建立明晰的职权行使程序制度,诸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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