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给保障都与法院、检察院的创收能力有密切勾连。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因素,容纳大量非业务类“闲置人员”,以当下大多数中西部省份负债运转的实际状况,由省级财政负担起司法正常运行的职责,是否会有力不从心之感?另外,每个省市内部都有着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如若按照统一经费标准,是否会导致部分富裕地方法官、检察官待遇的下降,从而影响其改革热情甚至产生对改革的抵触情绪?如若采取因地而异的经费标准,是否又导致司法执业人员待遇的不平等?理想的改革应该是一个帕累托最优式的改进,而不能导致被改革者的利益严重受损,否则此种改革便会面临极大的阻力。司法去地方化面临的第五个难题,省以下法院地方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否会加剧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使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审判业务监督关系异化为行政上的“领导关系”。宪法、法律确立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原则,意指主审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各种审判组织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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