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阳不落。以司法统管、纪委垂直、税收工商食品安全直辖为表征的全面收紧地方性之改革。在逻辑上预设了地方性一无是处满是恶,其初衷虽可嘉许,但可能遮蔽了事实本身的丰富性。大国地方本身不具有完全的同质性,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一直是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要处理的永恒议题。地方党政官员不管个人的素质如何,为何均不约而同地表现出强烈干预司法的倾向,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值得进一步挖掘。司法去地方化面临的第四个难题是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人事层面的统管是仅限于院长、检察长等领导职务,还是囊括所有的审判、检察业务职称的任免?如是后者,一个省级范围内法官、检察官多到万人之众,每次任免少则也会有几百人。在现有的省人大常委会人员组成结构、会期制度之下,省人大常委会如何能够做到实质而不是形式主义行使任免职权,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另外,虽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运作经费名义上早已实现了财政统收统支,但实际上在很多地方,经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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