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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经由两个向度展开:一是以垂直性来加强独立性,凭借改变权力的层级控制来摆脱地方权力对司法的羁伴;一是以司法民主性来抗衡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比如,加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适度开放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加强人大在司法监督方面的话语权,将司法经费预算由政府主导转向人大主导,将司法人员编制完全交由人大决定、对党政官员干预司法的严格问责等。本次改革选择了法治改革向度为主的司法改革路线图。但省内统管而不是全国统管,其实是对司法运行现状的妥协与迁就。此种改革仅仅是部分收紧了司法的地方性而并未完全还原司法的全国性。当下中国政治权力运行的弥散化、地方权力诸侯化,主要是以省级行政区划为表现症候的。省级党政保持了辖区范围内的高强度控制,经济领域内的市场封锁、市场分割亦主要在省级区域内展开。一个可以佐证的事实是,在全国诸多省法院早已掌控了中级法院、乃至基层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权,但司法地方化的现象却是青山已改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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