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西方法律时
检察风云2013年第24
照搬西方法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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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初,欧洲文明大潮冲击中国时,我国知识阶层有“拿来主义”的说法。最走极端的是主张汉语拉丁化,全盘照搬西方法律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例如邹容的《革命军》,文内涉及市民出版、言论自由的大纲,即全部照搬欧美国家的宪法。当时没有人去认真研究一下西法中各国法律、商法、宪法以及国际公法和条约精神,以为“移植”过来就能使用。这就产生了一个西方法律面对中国本土法律,能否“落户”的问题。在儒家学说里,涉及“法”的传统观念太强大了!其理想是“无讼”、“息讼”;没有诉讼,便是“无法”的最佳境界——这是要意会的。遇到民间有诉讼时,官府暂且把法律条款放在一边,不追究诉讼双方罪责和权利,而是“五五开”,各打五十大板。从明代开始,是“四六开”,占了理的,也要“吃四十大板”。清末杨乃武小白菜案,案情大白后,杨乃武无罪,仍然“吃五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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