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搬西方法律时
”——被剥夺举人和秀才的功名,仕途就此被毁了。这是不沿用法律条款、任意处罚的例子。遇到必须按照法律办案的时候,法律条文的具体名目早就考虑到了多种社会要素,内涵是不清晰的。例如,汉代司马迁因李陵案,获“诬罔”罪,在刑律上,这是死罪。但具体执行时,便不清晰了,可以有“替代”:一是砍头;二是家族用大笔的财富来赎;三是宫刑……这种对法律的态度,非常实用。儒家有“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孔子)的经典说法,即是:明知其无用又故作其有用的态度。落实在法律实践上,便富有“人情味”地给予执法者很大的灵活度。因此,在上世纪初,清末民初(朝廷或国家)的官员,想要真正接受不讲灵活性而讲程序公正的西方法律文化,实际是很难的;尤其当人有私欲的时候,难上加难。这里有袁世凯当年处置天津一带混混儿(即流氓)的例子。清末民初的流氓犯罪大致是诈骗、敲诈、斗殴以及性犯罪,例如诡称被碰撞倒地受伤“敲竹杠”,和使用女色诈骗与恐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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