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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搬西方法律时

结合的“仙人跳”之类的违法,被诈骗被敲诈的受害者众多,流氓切口称其为“寿头”或“瘟孙”(沪语)。 清代法律本有“光棍例”,对流氓犯罪有细微的区分,当时的官府,对流氓打击不力,是由于灵活地“酌量问拟”,法律惩处不一,这是旧的法律传统。到学习西洋法、人人讲法律时,袁世凯正任直隶总督,已经建立了中国第一支警察队伍,抓到混混儿,不分情节轻重,不管法律条文规定,一律诬为“海盗”,砍头。袁世凯是新法的倡导者,随后制定了《治安警察法》和《惩治官吏法》,很难搞清楚他是存心把法律作为表面文章,还是没有能力让西方法律“落户”直隶,只有一点是清楚的:一旦发现搬来的法律,是在约束自己手中权力时,他就翻脸了。问题还在于,多数的有识之士称他为“中国的华盛顿”,还拥戴他当共和国(民国)的大总统!可见将引进的西方法律当成表面文章,还是起到一定作用的。由此可见,虽然外来的西方法律引导国人推开了儒家法的传统,前进了一步,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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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3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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