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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叫板公路经营者

降到55分贝以下,室内噪音夜间降至45分贝以下;高速路公司赔偿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86万元(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于每月30日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付何丽华一家因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至第一款履行完毕止;驳回何丽华一家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高速路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查明国务院于1982年4月6日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一类混合区(指一般商业区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噪声标准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该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分贝。《声环境质量标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废止。《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一类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为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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