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房产
团长——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庭律师。●法律解读1. 陈先生此时应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余律师:从陈先生所述的情况看,他和女儿在本案中系完全受害者,本身无任何过错,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主张许先生及赵先生涤除系争房屋抵押权,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至陈先生及女儿名下。如主张恢复原状的诉讼无法得到支持,则可以向赵先生主张损害赔偿。2. 第一次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余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陈先生及女儿与赵先生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有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做出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首先,系争房屋产权原系陈先生与女儿共同所有,对系争房屋交易自始至终均不知情,仅为了帮助赵先生才把房产证借给他使用而已,两人并无任何出售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且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售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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