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房产
非其本人所签,合同签订有瑕疵。其次,赵先生不具有购买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将系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系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赵先生利用“亲属”关系向陈先生借用房产证,在隐瞒欺骗陈先生的情况下,利用陈先生的信任及法律观念的淡薄,通过虚假房屋买卖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以达到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第三,赵先生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获得的银行贷款亦由本人使用,未支付任何对价。且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产权过户后,赵先生从未向陈先生要求交付房屋,水、电、煤、物业等登记亦未发生变更,系争房屋至今一直由陈先生一家实际居住。可见,陈先生及女儿与赵先生之间并无买卖系争房屋的合意,系争房屋自陈先生及女儿名下过户至赵先生名下完全系赵先生一手操作,以达到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陈先生及女儿与赵先生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3. 第二次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余律师:从上述分析看,陈先生与赵先生之间的房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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