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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的房产

卖行为当属无效,此时赵先生再转让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于无权处分有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出于维护交易稳定及保护善意第三人考虑,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该不动产已经转移登记,则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在确认第一次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确认第二次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界定——即许先生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为善意,而这也需从多个方面进行区别。许先生是否有真实的购房意愿。若真如赵先生所说,许先生操纵的这一系列圈套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高利贷的收回,那么他购房的善意是应当质疑的。本案所涉行为也确实是高利贷公司的惯用手法,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法庭中赵先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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