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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商业贿赂罪,打击医疗腐败

行贿和受贿不同罪”的现有制度下,医疗腐败中最应该受处罚的犯罪主体往往脱离或减轻了罪责。应加重行贿主体的责任我们必须在这一场反腐风暴中竖立一个价值取向。医务人员处于最容易被腐蚀的边缘,而他们又是公益角度上无可替代的专业人才,我们的法律应对他们“优先保护”的价值中起步,严打行贿者,行贿犯罪成本应与其犯罪主体的经济实力成一定比例,令那些实力不菲的设备商、药商付出巨大的代价,首先让他们“不敢行贿”,然后让他们“不愿行贿”。我们商业贿赂罪中的行贿罪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商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如果行贿“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如果查不到具体行贿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完全不怕被追究刑责。这就是法律漏洞导致行贿猖獗的原因所在。警惕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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