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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商业贿赂罪,打击医疗腐败

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金钱或其替代物(包括捐赠、奖学金、补助、赞助、咨询合同及教育或其他与其执业相关的名目)以换取后者对其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及对病人使用,或在将来继续进行上述活动的承诺”。只要遵守这一“利益冲突”原则,药企与医疗卫生人士保持避免“利益混同”的距离,学术会议就会保持其纯洁性。加上药品监督部门的勤勉监管,学术会议这一既利于药企,同时又让医疗卫生从业人士提升学术能力的机会,完全可以在“阳光大道”上迈步。我们完全可以看到目前变味的症结所在:第一点,显而易见,在中国医药管理机构中,并无一个部门在监督上述提到的与学术会议相配套的“利益冲突”规定,这使我们在学会人家的“外形”,却换成了我们自己的“潜规则”。第二点,在“代理制”屡受指责和严加监管之下,药品推广会越来越偏重于学术会议推广模式,学术会议若成了第一点中所提到的模式,那么,学术会议成了新的“代理制”活动场,“代理制”中所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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